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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朋友都在問我資金缺口的問題


覺得我理財方面很厲害資金缺口我一定也很懂


所以今天特地來寫一篇關於資金缺口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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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工業區土地貸款是為了養地而非實質開發,金管會已列入每年金檢資金缺口重點!金管會指出,104年上半年金檢發現,部份銀行對於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未能進行詳細的調查,貸款人資金用途「掛羊頭賣資金缺口資金缺口ng>狗肉」,已要求銀行改善,此外,因應工業局要求,聯徵中心已針對閒置工業土地建檔提供銀行比對,以防有企業貸款是為了養地而非進行實質開發。
金檢局指出,過去國銀在企業與住宅建築放款總餘額有法規限制,不得超過存款加上金融債總額的30%,但從民國101年起,為了鼓勵台商返鄉建廠,所以放寬了工業用地放款的規定,只要貸款用途是「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購置或興建廠房者」就不列入上述額度限制計算,沒想到許多企業打著擴建廠房的名號貸款,最後卻沒有真正開發,反而淪為養地之用,因此從民國103年起金檢局就開始加強工業用地放款的檢查。
金檢局表示,金資金缺口檢方向主要在於銀行在貸款前是否有要求借戶檢附具體興建或開發計畫及相關資金缺口財務資料,供營業單位覈實評估,而貸後管理是否有對所徵提工業區空地擔保品的興建或開發計畫,追蹤進度及辦理情形。但目前金檢結果發現只有部份銀行貸後管理未落實。
金檢局指出,銀行若是發現貸款戶未依計畫興建或開發,貸款條件就必須改變,也就是在合理期間內要收回部份貸款金額或是調高利率,或配合央行「未動工興建」土地的規定,將成數降到5.5成,以防有養地的情形。
劉姓婦人在桃園購買一間中古屋,付了一百五十萬元定金,後因無法足額貸款而毀約,定金全被屋主沒收,她不甘損失提出訴訟,桃園地院認定沒收太多,判屋主退還近三成定金四十餘萬元。

律師陳志峰指出,毀約沒收定金在法律上稱做違約金,依內政部所定標準是以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作為違約金上限,例如總價一千萬元的房子,沒收違約金不得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超過這個金額,買方都可以討還,法院還可依情理判斷再酌減。

桃園地院調查,劉姓婦人去年透過仲介以七百卅萬元購買中古屋,付一百五十萬元定金,簽約時和房仲講好貸款七成以上,如果無法足額貸款就解約,仲介答應後未告知屋主,後來沒有銀行同意貸款,劉婦財力不夠無法再付款,只好放棄,屋主隨即解約,沒收全額定金。

劉婦不到三個月損失一百五十萬元,她認為不合理,指當初講好如果解約只扣手續費,她只要付廿二萬元違約金,其餘的應該退還。

桃園地院審理時,屋主表示仲介沒告知貸不到錢要解約,當初沒答應解約只扣手續費,是買方未依約定履約,沒收的定金除了違約金,還包括代書費和仲介費,都在合理範圍內。

法官認為,行政機關的契約書範本規定,違約金不能超過買賣總價金百分之十五,檢視雙方買賣契約,違約金屬於賠償性質,並非懲罰性違約金;劉姓婦人財力不足,才會在簽約時要求高額貸款,從簽約到毀約不到三個月,房子未做任何更動,並無損害,判屋主只能沒收一百餘萬元,其餘四十餘萬元要歸還。劉姓婦人在桃園購買一間中古屋,付了一百五十萬元定金,後因無法足額貸款而毀約,定金全被屋主沒收,她不甘損失提出訴訟,桃園地院認定沒收太多,判屋主退還近三成定金四十餘萬元。

律師陳志峰指出,毀約沒收定金在法律上稱做違約金,依內政部所定標準是以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作為違約金上限,例如總價一千萬元的房子,沒收違約金不得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超過這個金額,買方都可以討還,法院還可依情理判斷再酌減。

桃園地院調查,劉姓婦人去年透過仲介以七百卅萬元購買中古屋,付一百五十萬元定金,簽約時和房仲講好貸款七成以上,如果無法足額貸款就解約,仲介答應後未告知屋主,後來沒有銀行同意貸款,劉婦財力不夠無法再付款,只好放棄,屋主隨即解約,沒收全額定金。

劉婦不到三個月損失一百五十萬元,她認為不合理,指當初講好如果解約只扣手續費,她只要付廿二萬元違約金,其餘的應該退還。

桃園地院審理時,屋主表示仲介沒告知貸不到錢要解約,當初沒答應解約只扣手續費,是買方未依約定履約,沒收的定金除了違約金,還包括代書費和仲介費,都在合理範圍內。

法官認為,行政機關的契約書範本規定,違約金不能超過買賣總價金百分之十五,檢視雙方買賣契約,違約金屬於賠償性質,並非懲罰性違約金;劉姓婦人財力不足,才會在簽約時要求高額貸款,從簽約到毀約不到三個月,房子未做任何更動,並無損害,判屋主只能沒收一百餘萬元,其餘四十餘萬元要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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